第四部分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③ 体现代理人的意志;
④ 代理后果归被代理人;
代理和委托的区别:
代理和委托没有必然联系:如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就没有委托关系;
而委托产生三种后果:
A、非法律关系:如委托邻居帮忙收衣服、委托朋友代为招待客人等事实行为、火车上叫醒别人、允许别人搭便车、帮别人顺路投寄邮件、邀请他人参加宴会;――好意施惠行为;也有可能委托的事项是违法行为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和传达的区别: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代理和居间、行纪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次代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
②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
③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否则构成代理权滥用(双方代理、自己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④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分类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J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