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逐步减少和消除各种治安危害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社会条件。
1、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共产主义为目标,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人类史上最革命最进步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本质上是排斥犯罪的。
2、违法犯罪行为,实质上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维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更是直接排斥犯罪的。
3、社会主义制度,是各种维护治安的积极因素的社会基础。所谓治本,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占领的阵地。
4、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够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长期贯彻日益完善的过程,是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完善,优越性日益明显的历史过程相一致的。
(二)我国的民主集中制是发挥治安积极因素整体功能的灵魂。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综合治理方针的政治基础。这个方针要调动社会上一切治安积极因素,要求最广泛的民主,吸引各方力量参与治安。而把众多社会力量调动并综合起来的领导力量是党和政府,依靠着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力号召和组织领导,把分散的力量形成整体功能。因此,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既需要高度集中统一的组织领导,又需要生动活泼的民主精神。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才能建设综合治理的社会工程。
(三)“两个文明”一起抓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有力保证。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党委领导下群众路线的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我国公安机关群众路线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丰富和发展。它较之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的原则有了很大的发展。增加了新的内容,丰富了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的工作原则。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明确地赋予“群众”最广泛的意义,即包含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各部门组织、团体都是依靠对象,使人们对“群众”的认识深化了。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不仅是站在公安机关的角度,而且是从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通过各部门齐抓共管来做到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治安问题。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不仅表现为自上而下地发动群众的纵向关系,更强调了各部门、各组织、各团体,以及广大群众的横向互动关系。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强调综合地发挥一切有利于治安的积极因素的总体功能,要求诸有关社会力量之间关系协调化,它使群众路线高度科学化了。要求逐步形成有关治安的社会系统工程,并按照管理科学精心地计划、组织、部署和实施。
(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不仅注重依靠力量方面的综合性,而且强调采取对策的综合性和实现社会效益的综合性。它把办案与减少治安问题的根源结合起来,把解决治安问题与发展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结合起来。
第二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工作范围
一、打击
打击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通过打击,可以发挥震慑的威力,狠煞严重犯罪分子的气焰,有力地遏制严重刑事犯罪,解决对社会治安危害最突出的问题;可以为采取综合治理的其他措施创造必要的社会条件。
二、防范
积极的预防工作是减少各种治安危害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措施 。
三、教育
围绕治安开展的社会教育是维护社会治安的战略性措施。防治治安危害的社会教育是多层次的。一是全社会普遍进行正面教育。二是为防范治安危害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教育;三是对造成治安危害的有关人,有执法过程中进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后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管理
加强行政管理是减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依法对治安进行治理,最经常、最普遍的工作是治安行政管理。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