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笔试及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为闭卷考试并统一考试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分值为150分)和《申论》(分值为150分)两科。笔试时间为2013年4月13日。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须同时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未完成所有笔试科目并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笔试成绩将于5月中旬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公布。笔试成绩查分结束后,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是指考生笔试总成绩<含少数民族加分>进入面试环节的最低笔试总成绩)。
七、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各招考单位具体实施,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为笔试总成绩达到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3:1比例以内(含3:1)的人员。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人员,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
拟进入面试考生须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013年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就业推荐表》)、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近期同底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不含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持有县级或县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各招考单位按照《招考简章》和报考人员填写的《报名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和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面试资格。该职位在最低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经资格复审,通过复审人员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职位减少招考计划数;职位无考生通过资格复审的,该职位取消。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而未参加复审的,其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复审结束后,职位复审合格人数达不到3:1的,在递补复审期内实行依次递补。招考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和确认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复审结束后,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取消及减少情况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八、面试、体能测评及总成绩
(一)面试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面试考务工作。全省设9个面试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面试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面试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人数与职位招考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最后1名或2名的考生,其面试成绩须达到本考场当日面试实考考生平均分及以上,方能进入下一环节。
未参加面试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时间和地点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二)体能测评
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省直及垂管系统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位的体能测评工作。全省设9个体能测评考区。省直及垂管系统体能测评考区设在贵阳市;有关市(州)体能测评考区设在本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即向在场的纪检监察人员当场提出,对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不予受理。
(三)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折算后占40%。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同一职位体能测评合格考生总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笔试成绩高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若笔试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者进入下一环节。
九、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从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体检必须在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做出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经研究后进行检查。
体检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有关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复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不得擅自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十、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工作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招考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政审应当组成考察政审组,考察政审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政审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政审材料、做出政审结论、提出录用建议意见。
体检合格考生确定为考察政审对象。考察政审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考察政审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考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11年度以来招录(以招考年度计算)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3年3月5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8、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9、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10、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1、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或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