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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法学的含义
1.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研究法、法律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 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律现象多种多样,法律意识、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所有法 律现象构成法律现实。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实的规律性、原理和法律技术的科学,法学的分支学科,各从不同 的方面来研究法律现实。
2.法学的研究对象
在法学史上,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学的研究对象有不同的理解。例如,有的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 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研究理想法、正义法或自然法;有的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形式,即研究法律规范、 法律体系及其要素和结构;有的认为法学应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法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事实。
本书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一门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首先,法学研究法律现象。法律现象即受到法律调整的各种社会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 生的一种特殊社会现象,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条文、法律意识、法律职业、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等。法律现象 仅仅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强调受法律调整。这就要与其他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现象区别,比如,受伦理道德调 整的社会现象。至于法律会调整哪些社会现象,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其调整的范畴是不同的。
其次,法学不仅仅要研究法律现象,还要研究其发展规律。比如,法律产生、发展的规律,法律自身运行 的规律等。通过对法的规律性的更深层次的揭示,我们就可以提出并阐明各项法学原理。
作为一门社会科学,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有着密切联系,但由于其特定的研究对象,使之与其他门类的社 会科学区别开来,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
3.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学体系问题即法学的分类问题。关于法 学分支学科的划分,由于研究法律现象的目的、视角、分析方法的不同,国内外法学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划 分标准。我国的法学通常划分为为以下几类:
(1)从法律的类别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国内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 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②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 际经济法学等;③法律史学,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④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 定地区法律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联系密切。
(2)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立法学,主要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 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②法律解释学,主要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 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③法律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 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3)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法学本科,即上述几种分科;②法学边缘学科,即 法学与其他学科相结合而形成的学科,包括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等。
(4)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将法学划分为:①理论法学,即基础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 规律,一般包括法理学、法哲学等学科;②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局部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主要包括民商法 学、行政法学等部门法学。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1.法学产生的条件
法学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 法学家阶层。
2.法学的历史发展
(1)西方法学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在古罗马帝国前期,就已经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并已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简单商品经济关系的民法体系和相关的法律著作。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的神学占统治地位,与哲学、政治学一样,法学也成了神学的一个分支。托马斯• 阿奎那的法学思想,代表了这个时代的法学特征。他从神学世界观出发,将以往的法律巧妙地整合在神学中, 保存和发展了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7~18世纪,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出现了以荷兰的格老秀斯,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孟德斯 鸠和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们著书立说,对法的问题进行了多种多样的研究和探索,特别是 提出了一整套自然法理论,如“社会契约论” “天赋人权论”和“三权分立”等学说,为美国的《独立宣言》 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 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将西方的法学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建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日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以费解的哲学 语言传播启蒙思想的哲理学派、以强调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为特征的历史法学派、以功利主义和实证主义哲学 为理论基础、以分析实在法律为方法的分析法学派。与此同时,欧洲大陆国家开始了广泛的法典编纂工作,进 而促进了法学独立学科的建立,各部门法也应运而生,特别是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 通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也确立了其在世界范围中的地位。
20世纪,西方法学流派更加繁多,主要有:社会法学派、新分析学派、新自然学派、新康德主义、新黑格 尔主义学派等,其共同特征是:提倡阶级合作,强调法的社会化,强调法官在创制法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强调 行动中的法,提倡世界法,歪曲和攻击马克思主义法学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流行于德意志等国的黑格尔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法学大为衰落,新自然法学派或与 此类似的价值主义法学派迅速兴起,对原先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作了重大修改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也重整 旗鼓,而社会法学派则引人一些新方法,势头并未减弱,三者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2)中国法学的发展历史
我国的法学发展源远流长。根据古籍记载,夏、商、西周时代已有不少关于法律的论述,出现了以天命和 宗法制度为核心的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学派林立,各学派都提出了关于法的理论。儒家从人性善的哲学 出发,强调圣人、贤人、圣君、贤相个人的统治力量,重视道德礼教的作用,主张礼主刑辅,综合为治。墨家 从天意乃法的根源的法律观出发,主张以天为法,循法而行。道家从“小国寡民”的理想国设想出发,主张 “道法自然”,认为自然法则是办事的根本原则,反对制定各种礼法制度,主张一切顺乎自然。法家着重于法理 的探析,其思想要旨在于主张法理的公开公布,主张君主专制之下的法制平等,强调法的客观性、法的适时及 统一。秦统一中国后,儒法交融,德礼、行政兼用,德主刑辅,形成中国封建法学一大特色。在长期的封建社 会中,儒家思想一直占统治地位,法学研究多限于对法律的注释。西汉的董仲舒,东汉的马融、郑玄,晋朝的 张斐、杜预,都有专门注释法律的著作。而唐朝的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则是注释《永徽律》的巨作。 元、明、清三代,封建统治者一般认为,通经就能明法,因而法学在这一时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 直至清末,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的输人,使中国的法学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