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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在中国古代,法与刑是通用的;法从古代起就有公平的象征意义;古代法具有神明裁判的特点。汉字 “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把律解释为均布,说明律有规范 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遵守的规范。在秦汉时期,“法”与“律” 二字已同义。《唐律疏义》更明确 指出:“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把“法”和“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却是在清末民初由日本传人。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在西文中,除英语中的Law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欧洲大陆的各民族语言中都用两个词把“法”和 “法律”分别加以表达。比如,拉丁文的Jus和Lex,法文中的Droit和Loi,德文中的Recht和Gesetz,意大利 语中的Diritto和Legge,西班牙语中的Derecho和Ley,等等。值得注意和思考的是:(1)西文中的Jus、 Droit、Recht等词既表示“法”,又兼有“权利’’ “公平” “正义’’等富有道德意味的抽象含义。(2) Lex等词通 常指具体规则,其词义明确、具体、技术性强。(3)有学者认为,法指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的道德公 理,而法律则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的法律规则,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这也就是“自 然法”与“实在法”对立的法哲学概括。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上,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法律是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即 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的用法上,法律不仅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而且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我们现在的教科书中所说的一般意义 上的法律,则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在法学中,一般意义上的法 律有时又被简称为法。
第二节法的本质
一、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主要从三个角度来看,即法的本体,法的本源以及法的作用。现将其介绍 如下:
1.从法的本体下定义,着重以抽象化的形式揭示法是什么
在这里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1)命令说。认为法律即命令。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法是国家对人民 的命令,分析法学鼻祖奥斯丁认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2)规则说。认为法律即规则。我国古代政治家管 仲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西方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法是人民赖以导致某些行动 和不做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
2.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如下。(1)神意论。认为法自神出,法律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神为人类 规定的行为标准。这是人类最古老的,也是最悠久的一种法的定义‘至今仍有人主张之,尤其在宗教法观念占统 治地位的国家里更是如此。由于神能给统治者带来权威,带来合法性,所以,人类的早期,统治者都宣称法自 神出。(2)理性论认为法是理性,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如《慎子一佚文》认为:“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法 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与本性相结合的正确的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 和永恒的。”持理性说的影响较大的法学流派是自然法学派。(3)权力说。认为法律即权力的表现或派生物。 我国古代思想家韩非说:“法者,编著于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我国古代政治家商鞅、美国法 律人类学家霍贝尔等人亦持此观点。(4)意志论。认为法是公共意志。例如,卢梭说:“法是公意的宣告。”
3.从法的作用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正义论。认为法是正义的工具。例如,亚里士多德说:“要使事物合 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2)事业说。这是美国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 物福勒给下的定义,其概括的表述是:“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3)工具说。认为法律是达 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不同的工具论者认为法律是不同的工具,有政治工具论、伦理工具论、技术工具论、认识 工具论之别。
从以上所述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可以看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法的定义具有形式主义的或神秘 主义的特点,它们较大的缺陷是没有揭示或故意掩盖法的阶级本质,而如果没有揭示这一层本质,任何一个法 的定义的作用都是极其有限的,甚至是无益的。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