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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各县设立农村片区交警中队的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3﹞74号)的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设立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大队农村片区第一中队、第二中队、第三中队、第四中队、第五中队。经天柱县农村片区交警中队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面向全县政法系统在职协勤人员公开招聘农村片区交警中队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48名,为确保此次招聘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
2、2013年12月13日前登记在册在岗的天柱县政法机关现职协勤(含工勤)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刑事处罚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人员;
2、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3、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4、现职特勤大队队员;
5、自动离职或被我县政法机关辞退的协勤(含工勤人员)。
三、招聘报名、考试、招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
2、报名地点:天柱县交通警察大队二楼综合办公室
3、报名方式:报名采取现场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以政法机关各单位提供的注册名单为准),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驾驶证、获奖立功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免冠照片3张。
4、报名时请正确填写联系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联系方式如有变动,请及时与报名处联系并告知新的联系方式。
5、报名考务费100元。
(二)信息发布
通过天柱县人民政府网(网址:www.tianzhu.gov.cn)、县电视台、张贴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
(三)考试方式
1、笔试。笔试卷面分值100分,占总成绩50%。
笔试由天柱县公安局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监察局进行监督。
(1)考试时间:2014年1月16日
(2)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3)考试内容:内容主要为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2、面试。面试分值100分,占总成绩50%。
面试由天柱县公安局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实施,县监察局进行监督。
1、面试内容:不指定复习内容。
2、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总成绩计算及加分
1、总成绩。
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加分。
2、加分。
加分最高累计为6分,即各类加分之和超过6分以上的最高按6分计算。
(1)持E类或D类正式驾驶证的加1分,持C1类正式驾驶证的加1.5分,持B2类正式驾驶证的加2分,持A2类正式驾驶证的加2.5分;所有持实习期驾驶证的不予加分;对持有两类以上正式驾驶证的,按最高类别驾驶证进行加分。
(2)政法机关协勤(含工勤)人员,因工作突出,年度工作考核被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级评为先进个人的加1分,荣获县委、县政府嘉奖的加1.5分,荣获州委、州政府嘉奖的加2分,多次荣获奖励的,以最高荣誉进行加分,只加分1次,不累计进行加。
(五)所有参加笔试人员全部进入面试。
(六)体检。按照招聘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
本次体验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展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天柱县公安局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和鉴定结论的一律不予认可。
(七)政审。体检合格人员将进入政审环节,政审工作由天柱县公安局组织进行。
(八)公示。公示由天柱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公示时间为5天。
(九)办理招聘手续。经政审、公示合格后,由天柱县公安局与受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实行三年一签, 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是否续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需续聘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再续聘的,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有关手续。
本次招聘中,如遇笔试、面试环节考生放弃的,按照笔试、面试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进入体检环节;在体检、政审、聘用审批等环节因不合格或放弃出现招聘职位空缺的,不予递补。
四、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聘用人员管理
1、被聘用人员由天柱县公安局及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领导和管理,根据“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贵州省交通协勤人员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
2、受聘人员必须服从天柱县公安局及天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工作安排,根据工作的需要,原则上对受聘人员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跨片区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实行异地交流工作制度。受聘人员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受聘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3、用人单位负责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聘用人员、一年内连续旷工15日以上或累计旷工30日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解除其聘用关系。
4、受聘工勤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10日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6、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的事项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聘用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的收缴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财政局负责聘用人员经费核拨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聘用手续办理及监督管理工作。
8、在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产生的一切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次招聘工作主动接受舆论媒体及社会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督电话:0855-7522419(天柱县纪委、监察局)
八、本次招聘工作由天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柱县公安局共同负责进行,未尽事宜,由天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天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联系电话:0855-7527175
联系人:龙步文(13765584789)
罗芳炉(13312420175)
天柱县公安局
2014年1月11日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