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考试备考资料:法律基础知识(一)
1.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 宪法的特征
宪法最主要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三个: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3. 宪法修正案(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1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因此对于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次修改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共14条。
4. 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1)国体是国家的性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是实施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因此,国家具有强烈的阶级性。一般地说,在经济领域中居于主导地位的阶级总是控制或掌握着国家政权,处于统治地位。(2)注意国体与政体的区别。(3)我国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5. 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治协商会议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同于人民团体。其主要的职能是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6. 所有制经济形式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
集体所有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7. 分配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8. 经济体制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9. 政体
政体又叫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0. 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
国家结构形式同政权组织形式关系密切。国家结构形式所体现的国家整体和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权力关系,即职权划分的关系。国家结构形式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纵的方面,即同领土结构相适应的上下间的关系;而政权组织形式则着重于表现政权体系的横的方面,即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间的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群众间的关系。国家政权就是通过这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政权如果离开这两种形式也就无法实现它的职能。
11. 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既可以表示对国家领土进行划分的国家行为,又可以表示这种国家行为的结果。现行宪法规定的我国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些地方划分为四级。
12. 行政区域的变更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
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3.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的异同
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相比,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其共性表现在:(1)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个性表现在: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14.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
15. 公民义务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16.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
17. 国家主席
在我国,国家主席与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结合,行使国家元首权。依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案后,由国家主席公布;(2)任命权,即国家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任命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3)发布命令权,即发布命令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