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1个部委局《关于印发<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机制,加强我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认真做好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围绕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重点从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我省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原则是:
(一)招录有序。全省招录培养试点工作要在组织、编制、教育、财政、人社和政法部门统一协调下进行。认真落实编制,研究制定招录计划,精心组织好报名、资格审查、考试和录用,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管理、毕业后定向上岗等项工作。
(二)公开公正。招录工作坚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确保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
(三)统考择优。招录培养试点采取教育入学考试和公务员录用考试一并统考的方式,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省教育厅组织,择优录取。
(四)定向培养。报考即定向、定单位,学生毕业后一律到入学时确定的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交流。
(五)严格管理。各有关部门、政法院校应按照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方案,严格管理,严肃纪律,确保培养学生的素质。要完善相关制约措施,严格定向培养纪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定向单位。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指导,统一协调组织,确保招录培养试点工作有序进行,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实施。办公地点设在省政府大院五号楼13层省公务员局1310室。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招录培养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招录试点工作有序实施。
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部门及有关院校应根据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
三、办学层次、学制、专业设置及培养模式
(一)专科教育(职位类别为C)
通过注重实战的政法高等职业教育模式,主要为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政法机关,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政法应用型人才。
采取高中及以上学历起点的专科教育,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
(二)本科教育(职位类别为B)
通过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主要为我省县(市、区、特区)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培养本科层次(含双语二学位)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
采取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
(三)研究生教育(职位类别为A)
通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我省政法机关培养研究生层次(含双语法律硕士)的政法人才。
采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起点,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
定向到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区、特区)级法院、检察院的各学历层次的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行单独的取得资格政策。
试点班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应突出政法实务方面的教学、实训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政法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招录计划和试点院校
2015年我省计划招录351人,其中,法院系统31人;检察院系统7人;公安系统62人;司法系统251人。面向已退役士兵招录85人、2015届应届毕业生招录175人;面向基层项目服务人员招录35人、面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录56人。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26人,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240人,专科试点班85人。各系统(单位)招录职位详见《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附件1)。
承担我省培养任务的院校为华东政法大学(院校代码:10276)、西南民族大学(院校代码:10656)、中国人民公安大学(院校代码:1004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院校代码:10175)、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院校代码:11903)、上海政法学院(院校代码:11835)、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869)、山东政法学院(院校代码:14100)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院校代码:12929)等9所院校。
五、考区设置及考务安排
本次考试考区统一设在贵阳市。考务工作在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招录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录对象
1.生源地或兵源地在贵州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符合报考条件的已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
2.本省户籍(截止2015年8月户籍在贵州)或本省生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及以上2015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外省籍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2015届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3.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简称“四项目”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
已退役士兵的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9年8月27日及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已退役士兵可放宽至27周岁,即1987年8月27日及以后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在27周岁以下(1987年8月27日及以后出生)。
4.报考学历要求:
⑴报考专科学历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毕业或具有同等毕业学历;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
⑶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⑷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5.具有工作单位的报考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方可报考。
6.定向招录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贵州服务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含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5年8月服务满两年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职位,限截止2015年8月期满一届(三年服务期为一届)的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职位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7.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职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人员。
2.2012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参加2012年招录的公务员,2013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2年)。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5年9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
4.截止2015年8月仍服现役的军人。
5.截止2015年8月27日仍在读的全日制非2015届毕业生。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9.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的职位)。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3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不符合招录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2.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人民警察的。
七、招录程序
(一)发布招录公告
本次招录的政策和有关内容(如定向单位名称、培养计划、培养院校、培养专业、培养层次、招录对象等)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室通过“贵州省委组织部网”、“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贵州省公务员局网”统一面向社会发布。
(二)报名、网上资格初审及加分
1.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报考人员进入“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或219.151.4.99)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15年8月27日9:00至8月30日16: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招录公告》并签署网上报名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实填写《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以下简称《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附件2),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照片(jpg格式、20KB以下)。报名申请提交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应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其他职位。报考人员应认真核对是否符合所选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资格。
报名期间,每日16:00后,将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职位招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职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特别提醒:报名过程中若职位缴费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超过30:1,系统会自动提示。报名结束后,于2015年9月中旬公布全省报名总人数和每个职位报名人数。
2.网上资格初审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2015年8月27日9:00至9月2日12:00。
(1)资格初审在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下,由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招录单位对已经提交的报名申请必须在48小时内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招录单位对照《招录公告》和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8月30日16:0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
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资格初审期间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报考人员提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核同意后,由考务部门进行改报。报名结束后仍未改报的,取消考试资格。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作无效处理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其他信息有误的,须本人到招录单位申请,由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后,由考务部门修改。
(3)截止2015年8月30日16:0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相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可于2015年9月1日16:0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职位不得修改),招录机关必须在9月2日12:00前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报名失败。报考人员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保持通畅并及时与招录单位联系。网上初审咨询电话见《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附件3)。
(4)报名确认及缴费。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9:00至9月2日16:00在“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上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考务费。报考法律硕士研究生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74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74元);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教育试点班、专科试点班的考务费为137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教育入学考试费37元)。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符合少数民族加分条件的人员,应打印两份《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供加分审查等环节使用。
报名确认并缴费后,报名人数与计划招录人数达不到3:1比例职位(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辖区职位可放宽到2:1,名单见附件4),该职位招录计划予以减少或取消。
职位招录计划减少的,该职位的报考人员不改报其他职位;职位招录计划取消的,由报考人员本人申请,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商改报单位同意后,负责考务的部门给予改报其他职位。
本人自愿放弃改报需要退费的,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同意后,考务部门给予退费。改报职位和退费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10日18:00。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报名结束后对减少、取消的职位在网上进行公示。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免收报名费,在办理减免报名费手续时,须出示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农村特困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城市低保人员凭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应届毕业生可由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特困生证明)和网上提交报名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于2015年9月2日16:00前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院考务二部(贵阳市毓秀路18号,省人才市场10楼1002房)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报考需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测试职位的,在笔试前还需进行相应民族语言能力测试。民族语言能力测试不合格的,不能参加笔试。民族语言测试时间、地点详见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的通知。
(5)网上打印笔试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于2015年9月14日9:00至9月17日18:00期间,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打印笔试准考证。
3.加分
⑴加分政策。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政法机关职位的,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中加10分;少数民族报考人员报考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
(2)加分审查。加分确认的审查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组织,各招考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方式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经审查符合加分条件的,在笔试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