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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B[解析]本题考查约定不留置的效力。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得留置的标的物,此为私法自治的表现,合法有效。
《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22.C[解析]本题考查委托合同的取消。《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3.D[解析]本题考查保证人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6条至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 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 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4.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5.D[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名称权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自己的名称享有的权利,公民或自然人不享有名称权。所以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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