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温馨提示:2016贵州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备考练习题16解析,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更多招聘信息,请关注贵州华图,贵州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平台:guizhouht,政法干警福利QQ群: 36453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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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D【解析】《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 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本题中,乙对甲的诉讼时效由于乙的昏迷而要从原因消除之日起再继续计算2个月零5天。故选D。
17.C【解析】所有权、用益物权,属于财产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名誉权为自然人、法人,甚至其他组织都可以享有的。
18.C【解析】《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故选C。
19.A【解析】《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可以依法转让。”
20.C【解析】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收取。本题中,牛为原物,牛黄为孳息,乙取得了牛的所有权,所以牛黄作为孳息应该归乙所有。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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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