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体检
1. 体检必须在招聘办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费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2.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由招聘办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应当成立考察工作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在考察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将进一步核实报考者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确认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察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考察结论为不合格,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
2.截止2017年10月28日服务期未满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截止2017年10月28日在读的全日制非2017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的;
5.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6.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获取报名资格的;不符合招聘对象、报考条件或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7.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
8.参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发现考察对象存在第十二条之规定的;
9.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不能聘用的其他情形。
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者,取消拟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