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有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阶级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的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我国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
社会性: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秘密工作是公开工作的后盾)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
一先,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公开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将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结合起来。其次,为了广泛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除了做好秘密工作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公开工作。第三,公安机关除了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之外,还担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工作,许多管理工作不不能秘密进行,还要广泛宣传,实行警务公开。?
秘密工作: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公开工作: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对象既有人民也有犯罪分子。
打击:1.侦查破案;2.拘留逮捕;3.审讯;4.处置突发暴力事件;5.制裁违法犯罪等。
保护:(1)警卫守护;(2)巡逻值勤。
1.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
2.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强制性: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特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
教育性:对广大群众,即使在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促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改造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预防工作,坚持“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高度集中:1.服从国家意志;2.实行宏观决策;3.领导与指挥等方面
高度统一:1.在战略战役部署与实施上;2.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3.在多部门横向警务协作上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
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宜分散地对案件各个侦破,将犯罪分子逐个制服。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政策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法律性: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七)行政性与司法性相结合(13版教材新增)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工作的行政性体现了公安机关作为政府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安工作的司法性体现了公安机关履行刑事法律规定的部分职责,它是中国特色公安工作的鲜明特征。
(八)管理性与服务性相结合(13版教材新增)
公安机关的管理活动是使社会有序运转、社会和谐稳定,人们不断增强公安安全感,提高幸福感;公安机关的服务活动其本质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主流任务,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改善治安环境,增加公共安全感等方面对公民的“共同私权”提供服务,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思想,在公安机关职权、义务范围内采取切实有效的“便民、利民、为民”措施,实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要处理好执法、管理、服务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在管理中做到为民服务,在创新服务中做到有效管理。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