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示和聘用
(一)招聘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招聘单位须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招聘单位公章。乡村学校免笔试岗位、聘用到代课人员专设岗位、贫困县边远艰苦乡村学校特设岗位的必须在该岗位任教或工作最少5年(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除外)。聘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课人员、贫困县边远艰苦乡村学校特设岗位人员聘用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职待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53号)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公开招聘的新进人员应当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聘用后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下达聘用通知前,拟聘人员提出自愿放弃的,可以递补;下达聘用通知后,拟聘人员再提出自愿放弃或不按时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不再进行递补。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个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文件精神,2020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2018、2019届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教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教师资格认定关于思想政治素质、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等要求的,实行“先上岗、再考证”,可报名考试,但必须在1年试用期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否则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其他往届毕业生须具有相应等级及以上的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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