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文职人员体检标准和程序,主要参照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有关规定执行,存在着规范性、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为积极适应文职人员数量规模不断扩大、来源类型日趋多元、职责任务更加繁重的新形势,从源头上严把文职人员身心素质“入口关”,总政干部部、总后卫生部从2014年8月起,抽调专门力量成立起草小组,在系统总结征兵、军校招生、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招收飞行学员,以及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招录等体检工作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大单位业务部门、医学领域专家以及部分聘用单位领导和文职人员的意见建议,形成了符合我军文职人员队伍特点的体检标准及办法。
据总政干部部、总后卫生部领导介绍,此次出台的体检标准及办法,坚持把战斗力标准作为根本依据,着眼我军现代化建设对文职人员身心素质的新要求,遵循当前国家和军队医疗卫生技术新规范,充分吸收军地系统各类人员体检实践经验,按照科学定位、宽严适度、突出重点、规范实用的原则拟制。体检标准共30条,细化明确了身高体重、外科、内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科等检查项目的合格标准,根据军队工作生活的特殊要求,从严制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类疾病、心理疾患等检查标准。为提高标准执行的规范性,同步制定体检办法,对文职人员体检的职责分工、程序方法、工作要求和违规人员处理等,一并作出规定。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要求各级尤其是聘用单位,要高度重视文职人员体检工作,严格执行新标准,认真落实新办法,确保文职人员队伍建设质量水平。(李永功、张鹏)
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
(试行)
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5cm以上,合格。
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三条 颅骨缺损、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四条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明显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五条 存在功能障碍的骨、关节、软组织伤病和畸形,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六条 恶性肿瘤、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不合格。
第七条 难以治愈且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皮肤病、传染性皮肤病,不合格。
第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包括实验室检查发现阳性结果,不合格。
第九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十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但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者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第十二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肝内胆管结石,有梗阻的胆结石,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
(二)胆囊摘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
第十四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先天性或者获得性缺失一侧肾脏、肾脏移植史、肾盂积水、有梗阻的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五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编辑:huangxiao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