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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无过错责任
1.概念及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
任。
(1)行为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高速、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对周
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
(2)须有损害后果。
(3)行为人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类型:
(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
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
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
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
的责任。”
(4)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
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
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
的,与管 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有人有过错,是指所有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的管理人,或者未如实告知高度危
险物的性质、危害、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如果管理人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所有人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
人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推定)
(7)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害责任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
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例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高度危险作业民事责任免除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高度危险作业是存在免责事由的
B.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过失造成的,可以免责
C.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免责
D.对于不可抗力而造成的高度危险损害,是可以免责的
B
【政法干警-2012-单选】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是( )。
A.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
B.啤酒瓶爆炸致人损害责任
C.剧毒性危险物致人损害责任
D.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责任
B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