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这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之一。宗教教规、风俗礼仪、道德规范虽然都具有 一定的规范性,但由于都不是国家或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或认可的,因而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这也表明了法 律的权威性,从外在形式上看,国家是表现为最有权威的社会组织。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 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
法律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在一国范围之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 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为特别保护个别人的利益而制定,也不是为特别约束个别人 的行为而设立。当然,不同性质、级别、类型的法律,其约束力的范围有差异,普通法的范围大于特别法,全 国性法律的范围大于地方性法。法律具有普遍性并不等于说法律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
三、法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的要素以法律规范为主,而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法律既规定了权利,也规定了义务,法律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机 构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 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从一般意义上说,权利表征利益,义务表征负担。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对社会资源进行分配,对各种利 益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通过法律的规定,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从而调整社会
四、法的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其保证实施的社会力量和社会权威。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的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由于法律调整利益冲突双 方的关系,所以自然会引起一方的抵制或反对;同时,法律有可能遭致人们的破坏,违法犯罪现象也就不可避 免。法律要对侵犯他人权利方作出否定性反应,必须以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靠任何个人的 力量或社会舆论是不可能有保障的,而必须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得以实现。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一种威 慑,具有间接性和潜在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但国家强制力也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 唯一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法律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思想教育等多种手 段来保证。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还意味着法律具有程序性。国家强制力并不等于纯粹的暴力。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 律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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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