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招聘对象及条件
㈠ 招聘对象(满足下列相关条件)
⒈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⒉ 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3月2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3月29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以上的年龄放宽到40岁(1982年3月29日及以后出生);
⒊ 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具备拟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⒋ 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部分岗位有户籍(或生源)限制的,计算时间均截止2023年3月28日及以前,详见职位表。
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⒈ 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⒉ 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⒊ 曾被开除公职的;
⒋ 被辞退或被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
⒌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⒍ 参与或者支持邪教、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盗窃、诈骗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在党纪或政务处分期内尚未解除的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⒎ 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⒏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⒐ 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10. “特岗教师”人员报考截止2023年3月29日前服务期未满一届的。
11.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