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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贵阳观山湖区招聘中小学,幼儿"双轨制"教师和财务人员简章(240人)已发布;为了让考生们方便考生查看招聘职位情况,现整理职位表下载入口于此,考生们可点击入口下载查看岗位详情!
点击下载>>>2023贵阳观山湖区招聘中小学,幼儿"双轨制"教师和财务人员240人职位表下载
一、基本情况介绍
此次招聘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系统财务人员薪酬标准参照《观山湖区派遣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观山湖区“双轨制”人员工资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招聘岗位
具体招聘情况详见《观山湖区2023年面向社会招聘中小学、幼儿园“双轨制”教师和财务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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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1.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2.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报考岗位相应层次相应学科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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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岗位专业参照《专业目录》设置,考生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名称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考生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名称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但所学专业与岗位所需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毕业证书、经院校或教务处盖章的专业课程成绩单,以及专业相近意见材料)。考生所学专业属于《专业目录》内的,不得按相近专业报考。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相关学历、专业要求和相应资格条件详见《观山湖区2023年面向社会招聘中小学、幼儿园“双轨制”教师和财务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6月2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与报考岗位相适应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7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7)招聘岗位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认定以报考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和缴纳的养老保险为准)。在校期间(指入学至毕业证书颁发前)的社会实践和其他就业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23年6月28日。
(二)教育系统财务人员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1、招聘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
2、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3)各岗位专业参照《专业目录》设置,考生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名称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5年6月2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7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6月29日及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2年及以上财务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认定以报考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和缴纳的养老保险为准)。在校期间(指入学至毕业证书颁发前)的社会实践和其他就业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截止至2023年6月28日。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贵阳市观山湖区在编人员(含已聘用的特岗教师)及观山湖区在岗的“双轨制”人员。
(2)2018年以来参加观山湖区“双轨制”人员招聘,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或离职的。
(3)2018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8年报考公务员,2019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8年)。
(4)事业单位新招聘仍在试用期内的。
(5)截止2023年8月31日仍未取得毕业证。
(6)截止2023年9月1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7)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未经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人员。
(8)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9)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10)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违规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11)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2)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相关条件的。
(13)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4)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人员的。
(15)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编辑:luxiany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