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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4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343、借款合同采用石棉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344、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45、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4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4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34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49、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0、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5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5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53、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

  35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55、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356、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357、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解除合同。

  358、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无需修理的部件。

  359、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60、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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