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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42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24、当事人在合同中可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26、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428、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43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31、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3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33、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内部协议不具有对外抗辩效力)

  43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请求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3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36、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437、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38、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439、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40、[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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