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中,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是( )。
A. 某单位辞退了怀孕的小李
B. 某单位招收了一位年满17周岁的未成年女工
C. 由于家庭生活困难,老王让自己正在上小学的女儿辍学回家干活
D. 某公司未经王女士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将其肖像印发在公司广告画上
来源:国家2005
考点:民法
答案:B
解析: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拓展: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