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笔试常识判断与公共基础知识的区别
贵阳分校常识判断研究院-李岱燃
一、 考试科目不同
《常识判断》属于国家以及地方公务员考试中《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的其中一个版块,而《公共基础知识》属于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笔试必考科目。
二、考试范围以及侧重点不同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行测》135道选择题中《常识判断》考察20道题,约占总题量的15%(早年考试考察25道,约占18.5%),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 《公共基础知识》客观题数量较大(以150分制为例,100分为客观题,50分为主观题,主观题为申论类归纳以及作文),考试范围比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判断较小,但总体难度和深度较大。前者主要考察对知识运用的能力,而后者侧重于知识掌握的深度。 贵州省近年来在部分地区进行了事业单位招考改革,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在《公共基础知识》中增加公务员考试中行测的内容,例如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但原《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仍占到改革后客观题部分的一半左右。
二、 切片比较分析
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部分中(国考和联考),非法律占比较大的三个模块分别是生活科技、历史(人文)和地理,法律占比较大的两个模块是行政法和宪法。 以上数据可体现在《常识判断》中,生活科技占比较大,所有需要了解的范围较大。从题目难易度上看,非法律识记的知识占较大部分,尤其是地理和历史部分。法律方面,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以及公务员岗位的特殊性需要掌握行政法相关知识,这两部法典在法律部分中占比较大。
我们从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选择了四套试卷进行分析(12年贵阳市统考、12年贵阳市南明区、14年贵阳市中医一附院、15年天柱县),统计见下表:
将题目整理后,绘制出以下统计图:
非法律部分占比较大的前三个模块分别是时政、公文、经济,识记的知识点较公务员《常识判断》来说较少,分析能力较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与公务员《常识判断》法律总体持平,但宪法、行政法考察比例较后者来说较低。
总之,从形式来说,公务员《常识判断》题目数目较为稳定,由于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组织机构过于繁杂, 《公共基础知识》形式不固定,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难度来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比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较小;侧重点来说,公务员《常识判断》偏向于识记以及知识运用能力,而《公共基础知识》倾向于对知识点的深度分析。
往年解析范例:
张某在贵阳古镇旅游时抱着当地一个苗族小女孩儿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上,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作贵阳某杂志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未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关于这个事件,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考点】民法-侵权-人身权
【答案】ABD
【解析】ABD。本题中,杂志社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张某的肖像,所以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A的说法正确;另外,张某是未婚女子,却被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且受到熟人对她的纷纷议论,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B的说法正确。至于隐私权,因为杂志社的行为并未对张某的隐私进行侵害,C的说法错误;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D的说法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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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