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发〔2006〕4号)及《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3〕1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省人社厅《关于开展我省深度贫困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453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步考试2018年上半年笔试考试计划>的通知》要求,我县部分直属及乡(镇)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0名。为确保本次招聘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招聘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报考信息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公开,规范操作,程序到位,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招聘计划及岗位
普定县2018年上半年部分直属及乡(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80名(管理岗位41名、专业技术岗位39名);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以《普定县2018年上半年部分直属及乡(镇)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简称《岗位一览表》附件1)为准,招聘岗位专业参考教育部门发布专业目录及《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参考专业目录(试行)》。
三、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部分岗位定向招聘在本县服务的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医、支农、扶贫)及参加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在岗或取得基层就业(服务)证书)人员(以上三类人员统称“基层服务项目人员”),考生须持服务地县以上引导办或市、县两级团委(项目办)出具的证明(原件)或服务期满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3.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县户籍(本县生源)岗位,学历要求在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4.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县户籍(本县生源)岗位,迁入时间在公告发布之日前方可报考。
5.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市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仅限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学校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市户籍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资格复审。
6.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本县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任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满一届(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任职未满一届的,需连续任职满三年且仍在岗的)及以上,任职时间按截至2018年4月10日止计算,学历放宽至中专(技校、职高、高中);考生须持本县乡(镇)党委出具当选及任职期满一届及以上(连续任职满三年且仍在岗)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经报考县委组织部门进行资格复审。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2000年4月10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11日及以后出生),报考定向招聘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7年4月11日及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相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截止2018年4月10日,仍在职在编的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8年4月10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5.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期限内的。
6.曾被开除公职的,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未满5年的。
7.聘用后的职位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需回避情形职位的。
8.不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9.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10.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1.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