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符合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1.受党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涉嫌违法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属于新招聘(含特岗教师)和调动工作到新单位工作未满三年的教师,按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榕江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工作调配管理办法》(榕党办发(2015)1号)文件规定,不能参加遴选报名。
六、遴选工作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发布信息、报名、资格审查和笔试、面试、考核、公示、办理调动等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
遴选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榕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和榕江县教育科技局公共邮箱上公开发布遴选工作信息。
(二)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9年7月18—23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2.报名地点:县教育科技局人事股。
3.报名要求:
(1)填写《榕江县2019年公开遴选城关小学(幼儿园)事业人员职位报名表》(附件二)、《教师工作经历、年度考核及同意报考证明》(附件三)各一份。报名登记表请考生在榕江县人民政府网、榕江县教育科技局公共邮箱中下载并按要求填写,统一用A4纸打印。每名报考人员限报考一个职位,登记表须按要求填写真实清楚,如填写错误或填写虚假信息,责任自负。委托他人报名的必须持有委托人签名且按手印的委托书,并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填写错误或虚假信息,其责任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如提供材料与报考岗位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参加遴选考试资格并追究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要求报考人员保持通讯畅通,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如有变动,请及时与榕江县教科局人事股联系并告知新号码,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报名需提供相关材料。报考人员需持遴选报名表、报考证明、学历毕业证、教师资格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获得表彰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提供表彰的证书截止于报名结束时间,后补无效),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5张。
(3)凡报考人员需经所在乡镇中心校、乡镇中心幼儿园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出具同意报考证明方能报考,同时,报考人员还需要签署报考承诺书(附表四:《报考人员诚信考试承诺书》。
(三)报名资格审查
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根据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对照本遴选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榕江县2019年公开遴选城关小学(幼儿园)事业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遴选方案规定的报名条件和填报职位所需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经核准符合遴选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签署同意报名意见。对未通过资格复审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资格复审小组通知报考人员改报符合规定条件的相应职位。
七、笔试、面试和考核
本次遴选榕江县城关地区小学、幼儿园事业人员,将采取笔试、面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笔试
笔试的考务工作由公开遴选事业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教育科技局人事股具体组织实施。
准考证发放时间和地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笔试前三天通知参加遴选考试的人员持本人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县教科局人事股领取笔试《准考证》。
笔试时间:2019年8月1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榕江县第一中学(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参加笔试的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考试卷满分为100分,命题以小学各学段的学科和学前教育教材内容为主,考查考生掌握教材的熟悉程度。
笔试成绩在“榕江县人民政府网”、“榕江县教育和科技局公共邮箱”以及榕江县教育科技局一楼橱窗公示(笔试、面试、考核、聘用等相关事宜均在此公示、公布)。对未参加笔试的报考人员将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笔试结束后,依据招考职位计划数并结合报考人员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仍需参加笔试),其笔试成绩必须达到同学科报考人员平均成绩以上,方可进入面试;如果没有同学科报考人员平均成绩对照,则要求笔试成绩达试卷总分60%以上,方可进入面试。
参加面试人数不足2人的遴选职位,其报考人员面试成绩必须达60分以上,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对未参加面试或面试成绩无效的报考人员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综合素质、知识运用能力及适应报考职位工作所需的能力情况。面试以说课形式进行,采取百分制评分。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和面试时间另行在榕江县教科局公共邮箱、榕江县人民政府网公布。
(三)考核
主要考核参加遴选考试考生的工作业绩情况(以表彰奖励为准),表彰奖励加分直接计入总成绩(表彰奖励加分封顶10分)。
表彰奖励加分范围确定为以下五类,要求提供表彰文件或表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因同一事项获多级多次表彰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获奖证书认定的有效时间段:从2015年9月1日——报名截止日期。
1.获得县委县政府或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为教育教学质量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按4、3、2计分,教学质量奖未标明等次的,一律按三等奖计算。
2.上优质课获得省、州、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为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按省级4、3、2计分;州级3、2、1计分;县级2、1、0.5计分,未标明获奖等次的,一律按三等奖计算。
3.获得省、州、县级教育部门、教育科研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每次分别按省级4、3、2计分;州级3、2、1计分;县级2、1、0.5计分,未标明获奖等次的,一律按三等奖计算。
4.辅导奖。教师辅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科研部门、各级科研机构批准举办的学科竞赛或科技、艺术、体育活动获得国家、省、州级表彰为辅导教师一、二、三等奖的,每次按国家级4、3、2分,省级3、2、1,州级2、1、0.5分给辅导教师加分。
5.获得国家、省、州、县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命名为“ 名校长”、“ 名教师”、“ 名班主任”、“师德标兵”“十佳乡村教师”、“教学能手”、“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优秀校长”、“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的,每一次奖分别计4、3、2、1分,因同一事项获多级多次表彰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编辑:moxin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