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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
2.《人民武装警察法》修订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集中统一领导。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和院校、研究机构等组成。
(编辑:longyan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