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贵阳修文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1人简章公告已发布;为了让考生们方便考生查看招聘职位情况,现整理职位表下载入口于此,考生们可点击入口下载查看岗位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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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聘计划及岗位
本次共计划招聘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1名,其中管理岗位27名,专业技术岗位44名。具体招聘情况详见《修文县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2)。
本次招聘设A、B二种岗位类别,其中,A类为管理人员岗位,B类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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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聘对象及报考资格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按相关政策降低学历条件的岗位除外)。
2.定向招聘“修文县基层项目服务人员”的岗位,限截止2023年4月6日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在修文县服务满两年及以上且仍在岗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由贵阳市统一选派在修文县服务的“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五类人员报考。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取(聘用)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人员,不得再报考该类岗位。
3.定向招聘“修文县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岗位,限生源地或兵源地为修文县截止2023年4月6日已办理退役手续的大学生士兵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
4.定向招聘“修文县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的岗位,限截止2023年4月6日在修文县村(居)委会连续任职满3年及以上且仍在任在岗的村(居)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副主任。
5.定向招聘“修文县居委会成员”的岗位,限截止2023年4月6日仍在岗且在修文县居委会工作3年及以上的依法选举产生的修文县居委会成员报考。
6.定向招聘“2023届高校毕业生”的岗位,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人员报考。
(二)报考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应聘岗位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资格条件详见《附件2》。应聘岗位同时要求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具有与学历相对应的学位。
各岗位专业按照《专业目录》设置,考生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名称应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一致。考生毕业证书所列专业名称与岗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一致,但所学专业与岗位所需专业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资格复审时须提供毕业证书、经院校或教务处盖章的专业课程成绩单及专业相近意见材料)。考生所学专业属于《专业目录》内的,不得按相近专业报考。
2.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5年4月6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7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2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相应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7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
符合定向招聘“修文县村(居)委会书记、副书记、主任、副主任”岗位报名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及以下(1982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符合定向招聘“修文县居委会成员”岗位报名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7年4月7日及以后出生)。
3.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4.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可以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本科学历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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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2018年度以来曾被贵州省内各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招录的公务员(工作人员)(以招录年度计算,如2018年招录公务员,2019年办理录用手续的,招录年度为2018年)。
2.事业单位新招聘在试用期内的。
3.截止2023年9月30日仍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4.截止2023年9月1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未满的人员。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未经单位或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人员。
6.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7.曾被开除公职或在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被辞退(解聘)未满5年的。
8.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违规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期限内的。
9.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0.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相关条件的。
11.任职(工作)或服役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2.2018年以来参加贵阳市公开招聘(人才引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时,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
13.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人员。
14.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编辑:luxiany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