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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了解一下物质型人格权

2023-06-29 21:21:37 事业单位考试网全国事业单位招聘网 gz.huatu.com/sydw/ 文章来源:贵州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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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是所有的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民事权利,是第一位的、关于自己的人格的民事权利。以人格权益客体是否已具有社会典型公开性,可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型人格权和精神型人格权。其中,物质型人格权是指以物质存在形态为客体,通过人体这种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和健康权三种。今天,大家就随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物质型人格权吧。

  一、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概述

  1. 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维持其生命存在,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2. 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身体组织的具体人格权。

  ①保持身体完整权

  保护身体完整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的完整性,享有保护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侵害身体,破坏身体的完整性。

  ②身体利益支配权

  身体利益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身体组织组成部分在法律准许的情况下,有适当的支配权,可以对自己的身体组成部分进行适当的处置。

  首先,自然人对自己的血液、体液、毛发等附属部分,有处置的权利,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

  其次,自然人对自己的器官,也可以有限度地捐献给他人,救助他人的生命。这也是行使身体权的行为。

  最后,生前留下遗嘱,死后将自己的遗体或者角膜捐献给医疗机构、医疗教学机构和眼库,进行医学研究教学或者为他人救治疾病。这些也都是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合理支配,是合法的行使身体权的行为。

  3.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注意: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

  健康权维护的是自然人的肌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身体权维护的是自然人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简言之,健康权保护的是身体机能的完善性,身体权保护的是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

  二、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保护与限制

  1. 法定救助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2. 器官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捐献行为不得有偿进行,但是不妨碍受益人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营养费,以弥补权利人健康受到损害)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相关知识点,大家要及时掌握。

  例题

  1. (单选题)( )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A. 肖像权

  B. 健康权

  C. 姓名权

  D. 隐私权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A项,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犯的权利。A项排除。B项,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B项当选。C项,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C项排除。D项,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D项排除。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 (判断题)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之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 )

  【答案】错误【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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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uxia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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