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镇市公办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公开招聘人员简章
2012-01-16 10:54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 http://gz.huatu.com/ 作者:贵州华图 来源:清镇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督办全省代课人员工作座谈会有关要求的通知》和《贵阳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市代课教师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面向清镇市在岗代课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规定,特制定《清镇市面向公办中小学校在岗代课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1、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的原则。
2、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面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3、招聘工作由清镇市解决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解决代课人员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岗位为我市乡镇学校管理和工勤岗位。聘用人员由市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分配到乡镇学校的管理和工勤岗位。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清镇市公办中小学校在岗代课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报考管理岗位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报考工勤岗位的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报考管理岗位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工勤岗位需具有中专(含高中、技校)及以上学历。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截止2011年7月1日,在清镇市公办中小学校连续代课满三年,目前仍在岗的代课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其他就业经历,不视为代课经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
四、招聘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2年1月15日-16日上午9∶00至16∶00,
1月17日上午9:00至12:00止。
报名地点:市教育局人事科
报名方式:报名工作由清镇市解决代课人员办公室组织,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
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招聘简章,如实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委托他人报名的,视同报考人员本人填写,因出现报名信息错误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自负。
凡提供材料与报考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报名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清镇市面向全市在岗代课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信息表》1份;
2、毕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有效身份证和户口薄的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报考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证明及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2011年7月1日前在我市公办中小学教学岗位上连续代课3年及以上且现仍在岗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工资会计凭证);
6、近期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照3张;
复印件需由报考人员所在学校校长、乡镇中心校校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二)资格审查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整个招考过程。
凡提供材料与报考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发放时间为1月17日15:00-17:00。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教育局人事科领取(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面试至办理聘用手续整个过程)的必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两证不全而取消进入下一考试环节的责任自负。
(四)考试
考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考生面试成绩达60分即为合格分数。面试时间为1月18日上午9∶00,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参加面试时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面试。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面试资格。
(五)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六)公布成绩排名
1月19日在清镇市社会保障网(http://www.gzqz12333.gov.cn)和清镇教育网(http://www.qzjyw.gov.cn)上进行公布
五、体检
经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的,不能进入下一招聘环节,取消聘用资格。
体检必须在市解决代课人员办公室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市解决代课人员办公室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