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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贵阳市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解决中小学代课人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妥善解决花溪区区属公办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面向花溪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特制定《花溪区教育局面向区属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以下简称《招聘简章》)。

  一、工作原则及程序

  1、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的原则。

  2、招聘工作按照编制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考试、资格复审、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的程序进行。

  3、招聘工作由花溪区教师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岗位为花溪区区属中小学教辅、工勤岗位。聘用人员由区编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教育局根据编制情况及工作需要原则安排在原代课学校的教辅、工勤岗位。

  三、招聘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聘对象

  花溪区区属公办中小学在岗代课人员。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截止2012年2月2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截止2011年7月1日,在花溪区区属公办中小学连续代课三年以上(含三年),目前仍在岗的代课人员(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和其他就业经历,不视为代课经历)。

  (三)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3、在各级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4、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

  1、报名时间为2 月24日上午9∶00至下午4∶00。

  2、报名地点: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区教育局人事科,区行政中心A区六楼626室);

  3、报考人员须认真阅读招聘简章,本人如实填写《考试报名信息表》(以下简称《报名信息表》)和提供材料(含代课年限材料的工资会计凭证)送代课的学校报所属法人学校审核后,由法人学校安排具体负责人到教育局人事科报名。如因出现报名信息错误而影响考试和聘用等环节的,责任由本人和法人学校负责。

  凡提供材料与报考所需条件和要求不符或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考试及聘用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准考证发放

  《准考证》发放时间为2月28日。由法人学校统一到区教育局人事科领取。

  《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是考生参加招聘考试(从面试至办理聘用手续整个过程)的必要凭证,请考生务必妥善保管,因两证不全而被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责任自负。

  (三)考试

  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生笔试成绩达60分(含60分)以上进入面试,面试60分(含60分)以上取得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笔试时间:2月28日上午9:00-11:00、笔试地点:花溪区教育培训研究中心(春风巷23号)。

  (四)笔试成绩及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于2月29日在花溪区教育网(http://www.gzhxedu.cn/)上公布。

  五、报名方式及资格初审

  (一)报名方式

  报名工作由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组织,由法人学校收取本单位代课人员的《报名信息表》和相关报名材料,经审核签字后统一报到区教育局人事科。

  (二)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报考人员须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代课年限材料(以工资会计凭证为准进行审核)、近期彩色同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

  六、面试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参加面试,持其他任何证件不得进入考场。

  面试时间:3月3日上午9:00开始,面试地点:花溪区教育培训研究中心。进入面试的人员须在面试当天上午8:30准时参加抽签进行面试。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面试资格。

  七、资格复审

  面试后将对面试合格者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由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资格复审考生的名单由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进行公示。

  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报名信息表》内容,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区教师招聘工作办公室和复审的同志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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