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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018 年 10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
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于 2018 年 10 月
27 日起施行。
消防救援衔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
立的一种新衔级,是专门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设立,是
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
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
根据《条例》,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在职人员。
消防救援衔的设置,总体上参照了军衔、警衔的做法,与
军衔、警衔有所不同的是,将衔级与职级合并设置,实行一职
对一衔。在衔级称谓上,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主要突
出“指挥”特点,称为总监、指挥长、指挥员;消防员主要体
现“消防”特点,称为消防长、消防士、预备消防士。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
别设置,其中,管理指挥人员设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高
级、一级、二级、三级指挥长,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
员,共三等十一级;
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高级指挥长和一级、二级、三
级指挥长,专业技术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指挥员,共二等
八级;
消防员设一级、二级、三级消防长,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共三等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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