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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7 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困难人员就业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2〕54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有序开发公益性岗位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104号)、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达2013年公益性岗位规模控制指标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3〕128)文件精神,经 2013 年 12 月 24 日 县长办公议研究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为指导思想,把开发公益性岗位作为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根本要求来抓,促进社会充分就业。
二、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岗位设置
根据我县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实际,2014年继续开发公益性岗位134个,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20个、保洁员89个、司法矫正员13个、托老服务员10个,政务中心导询员2个。详见《锦屏县2014年公益性岗位开发名额分配一览表》。
(二)岗位职责
1、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职责。负责本辖区劳动保障协管工作;做好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失地农民、生态移民、进城务工农民、就业创业典型、企业用工需求等调查统计工作;宣传和落实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协助人社中心收缴社会保险金;组织、动员辖区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引导劳动者创业、转移就业、劳务输出;协助做好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做好乡镇政府及人社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2、保洁员岗位职责。负责清扫乡镇、社区小街小巷环境卫生,清理住户公共卫生死角,督促住户垃圾定点堆放,保持社区卫生整洁。
3、司法矫正员岗位职责。协助司法所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考察、教育改造、就业指导、培训和生活帮扶工作;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完成安帮办和司法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4、托老服务员岗位职责。做好敬老院老人的日常饮食和起居服务;协助院内老人搞好个人卫生,为老人洗晒衣被;协助院内行动不便的老人洗澡、理发、梳头、剪指甲,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促进老人身心健康;协助做好物资采购、物资登记工作;负责院内外清洁卫生,做到院容整洁美观、室内东西摆放整齐;搞好院内安全保卫及防火防盗工作,管好、用好各种电器设备,保证使用安全;爱护公共财产,管理好院内财产和花草树木,搞好环境绿化;协助调解院内老人的矛盾和纠纷等工作。
5、导询员工作职责。配证上岗,服装整齐、仪表端庄、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文明用语;热情接待前来服务中心的每一位咨询对象,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服务、资料发放工作;熟悉各进驻窗口部门和单位业务,协调做好维持政务大厅内秩序;对前来办事的人应主动微笑迎接,主动询问客商和办事群众,接受办事群众和客商的各种咨询,耐心解答问题;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要向咨询人及时反馈;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告知咨询对象到相关窗口进行咨询或中心领导及时请示。
三、招聘原则、条件及援助对象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报名、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困难援助的原则。
(二)招聘条件。具有本县非农业户籍,女18—49周岁、男18—59周岁,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特别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单亲家庭成员。
(三)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
1、就业特别困难人员。
①企业改制下岗的“ 4050 ” 失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②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4050 ” 失业人员;
④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就业困难的“4050”特别困难人员;
⑤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 4050 ” 失业人员;
⑥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2、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3、单亲家庭成员。是指离异、丧偶家庭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四)下列人员不属于就业援助对象
1、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能够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双承信、双承诺”证明的人员除外);
2、处于缓刑期间或戒毒期间的人员;
3、家庭有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家庭成员中已有一人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同一户口簿的就业困难成员只援助1人);
5、已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满2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6、正在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交通运输《营运证》的人员;
7、正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8、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待岗)人员;
9、配偶其中一方有稳定职业的。
10、符合聘用资格并参加上岗前培训,不按时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协议的。
11、社会基层组织机构的人员。
四、聘用管理及待遇
(一)聘用期限。从上岗之日起,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由用人单位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实行2个月试用期,聘用合同一年一签。
(二)聘用管理。各用人单位要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职责、制度、纪律,工作时间、目标、任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需要安排上岗,杜绝公益性岗位人员吃空响、请人顶岗或脱岗等现象发生。要定期不定期对其是否服从安排、是否履行岗位职责、是否遵守单位纪律和工作制度、是否完成工作任务等情况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解聘,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三)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岗位需要确定,其中:劳动保障协管员、司法矫正员、导询员与用工单位工作人正常上班;保洁员、托老服务员按岗位需求上班。
(四)补贴标准。劳动保障协管员岗位补贴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120%给予补贴,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本人承担。
(五)经费开支渠道。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60%、财政承担30%、用人单位承担10%,由用人单位统一支付。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