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各职位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凡体检不合格或不参加体检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体检由县招聘办统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察
经考试、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县招聘办公室统一安排,各用人主管单位负责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
1.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查阅档案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2.考察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在考察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作出考察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考察材料交到县招聘办。
3.在考察中,经县招聘办审定,有本《招聘简章》“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考察结论为不合格,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岗位不予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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