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州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计方法和统计报表制度;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组织开展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搜集、整理、汇总,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负责对全市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资源环境和社会舆情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完成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普查工作,汇总、整理和提供普查数据。
(四)搜集、汇总、整理和提供全市统计数据,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建立统计资料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五)依法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调查方案,指导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和乡镇统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审核、监控和评估。
(六)建立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协调和管理统计数据库网络,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七)组织实施国家、省、州统计改革方案,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对统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八)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受理统计违法违纪举报,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和“放管服”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州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职责调整。
1.划入国家统计局兴义调查队实施的7项“四下”企业抽样调查职责。
2.将市全面小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市建设经济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划入市统计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