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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考察政审不合格,由招考单位报经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审定,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2010年1月1日以来招录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2年5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

  6、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在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8、截止到2012年9月30日未能提交招考职位所需学历、学位证书的。

  9、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

  10、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

  11、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或经省公务员招考办研究确定不能录用的。

  十一、公示和录用审批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省、有关市(州)公务员招考办在招考信息发布的网上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用的,取消录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二)录用审批

  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贵州省《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7〕122号)有关规定,录用审批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对公示期满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招考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报省、有关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公务员录用审批手续。报考省直及垂管系统机关(单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后,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报考有关市(州)辖区职位的,由各招考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查并报本地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再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被录用的公务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拒不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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