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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试

  招聘岗位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1:3的比例方能开考,达不到此比例的,将减少或取消该招聘岗位的计划数。如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后,仍达不到该比例的,取消该招聘岗位计划。

  考试按管理岗位(A类)、专业技术岗位(B类)、教师岗位(C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考试。

  报考A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面试。

  报考B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专业测试和面试。

  报考C类岗位的人员参加《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和试教。

  报考人员须参加《招聘简章》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则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考试《考场规则》的规定,违反者取消考试资格。

  考生参加笔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时,须在考前30分钟入场。笔试开始考试30分钟后,不得入场。

  (一)《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

  《综合知识与能力测试》为闭卷考试。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和《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考试,持其他任何证件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时需携带2B铅笔和黑色签字笔,详见《准考证》要求。

  (二)专业测试

  报考B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10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专业测试的人选。

  (三)面试

  报考A 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报考B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30%)和专业测试成绩(占40%)两科成绩之和,按招聘岗位计划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人选

  (四)试教

  报考C类岗位的,根据《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招聘岗位计划不低于1∶3,不高于1∶6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试教人选。试教设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试教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能聘用。

  (五)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以下比例分类计算:

  报考A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

  报考B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30%、专业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计算。

  报考C类岗位的,总成绩按《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成绩占40%、试教成绩占60%计算。

  《综合知识和能力测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五)其他

  如遇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环节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

  如招聘岗位计划数与进入专业测试或面试(试教)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是否进行专业测试或面试(试教),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因减少或取消招聘岗位计划的,拟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考生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同时取消。

  七、资格复审

  面试(试教)前将对拟参加面试(试教)考生进行资格复审。面试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含3:1),确定资格复审考生。试教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应有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不低于3:1(含3:1)不高于6:1的比例,确定资格复审考生。

  资格复审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复审工作人员根据《招聘简章》要求和考生提供的报考条件材料及填写的《报名信息表》,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复审结果由负责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复审合格者,参加面试(试教)并发放面试(试教)通知书,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试教)资格,并按该岗位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复审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达不到3:1的,是否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由区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无考生通过复审的,取消招聘岗位计划。

  八、体检

  各招聘岗位参加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A类岗位以面试成绩、B类岗位以专业测试成绩、C类岗位以试教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体检资格的,不列为考察政审对象,则按该岗位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体检必须在区招聘工作办公室指定的综合性医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结果由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工作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工作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认可体检考生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确定。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时间由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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