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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义
             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
             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
             责人批准。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 24 小时以
             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4)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条件: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
             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的。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
             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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