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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 30 日。
逮捕
(1)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
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
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补充侦
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
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
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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