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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之路,从华图起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
             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
             至 4 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
             长至 30 日。


                                       逮捕
                 (1)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
             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
             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补充侦
             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
                 (3)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而未说明理由的,公安
             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说明理由。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
             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书。
                 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需要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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