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贵州农信社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将各种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存储设备等设备带入座位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对考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监考人员应立即停止违纪考生答题,通知考务办公室带走考生并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标明“违纪”字样应由两名以上考务工作人员《考场记录表》上详细记录、签字并存档。
第七条 考生不服从监考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员、其他考生以及威胁他人安全的,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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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