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雇员级别和招聘条件
第五条 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任职条件;
(四)年龄符合相应雇员级别的要求,身体健康。
(五)吃苦耐劳,愿意为新区建设服务。
第六条 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一)初级雇员是满足一般专业工作要求的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年龄30周岁以下。
(二)中级雇员是满足较高专业性、技术性和管理性要求的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或聘用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技能;
3、年龄40周岁以下,对紧缺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三)高级雇员是满足为提升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所特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以及由新区短期聘用,在经济、科技、金融、法律、信息和城市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资本经营、资本管理、土地开发、土地经营等领域为管委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的国际、国内知名专家和学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50周岁以下。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七条雇员的招聘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中、高级雇员和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招聘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雇员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可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八条公开招聘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需求申请。各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提出雇员招聘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人数、招聘对象范围、拟招聘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岗位职责等要求。
(二)计划审核。雇员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请进行核查、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雇员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
(三)发布公告。雇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招聘计划,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四)报名。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与拟聘人数应达到相应比例方能开考。确因特殊岗位需要,初、中级雇员的开考比例经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
(五)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进行,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考试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取消考试资格。
(六)考试。考试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组织,可采取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专业匹配性以及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也可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其他方法。
(七)体检。为确保拟聘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应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根据考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指定医院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组织体检,聘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可以根据考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八)考察。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聘意见,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审核。如出现考察不合格者,可以根据考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九)聘用。经考察合格,办理聘用手续。雇员与聘用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员劳动合同书》,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档案管理。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起,雇员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管理。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由聘用单位负责存入雇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条雇员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主要工作任务;
(三)聘用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薪金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聘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雇员劳动合同分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雇员首次聘用时原则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首次聘用期限一般可定为2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期。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员续聘或解聘意见,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再次聘用原则上只续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雇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8年后,原则上不再续聘。如本人申请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经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考核为合格等次以上的,确因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由单位申请,经区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与原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在雇员离开7日内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一)雇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雇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法服兵役的、被招录或选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雇员在有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他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机密、绝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聘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