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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聘用】
十一、公示和聘用
(一)公示
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在相关信息发布网站(各单位联系方式及信息发布网站等见附件2)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有举报并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聘用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同意聘用。
在体检、考察、公示结果环节自动放弃或不合格等原因造成招聘岗位空缺的,不作顺延递补,确需递补的由州招聘领导小组重新发布公告,依据该岗位报考人员联考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资格复审人员,重新组织面试,进入面试人员的笔试最低分数线在60分(按百分制计算)以上。
(二)聘用
拟聘用人员公示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及备案手续。被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服务期按各县(市)有关规定执行。聘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拟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关系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录(聘)用关系。
被聘用人员应按用人单位要求按时报到。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10天仍未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对不予聘用、被取消聘用及放弃聘用所空缺的岗位,不予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