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无效的民事行为:(void)
从成立之日起就是绝对、当然、确定、自始无效;
例外:
没有预售许可证无效,但补办后有效;
承包工程资质不够无效,但竣工前取得资质的有效;
法院也可以主动宣布无效;
宣布无效没有时效限制;
第三人也可以主张无效;
无效的后果:
自始无效;
返还财产(不当得利);
损害赔偿(缔约过失);
解决争议条款仍然有效
六、附条件的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1.条件与期限
条件的发生具有可能性;期限的到来具有确定性
假如所附的条件是已经成就的,叫既成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已经成就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没有成就
2.条件的分类
解除条件(消灭条件、失效条件)
延缓条件(停止条件、暂停条件、生效条件)
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判断肯定还是否定,看前半句有没有“不”
判断解除还是延缓,看后半句有没有“不”
如果......就......(肯定、停止)
如果不......就......(否定、停止)
如果......就不......(肯定、解除)
如果不......就不......(否定、解除)
3.不得附条件或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定抵销(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票据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汇票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保证(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