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①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②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406条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
6.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
(1)定义
狭义的无权代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不知情。
(2)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假如被代理人不追认,第三人遭受损失的可以追究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此责任绝非违约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缔约过失,理论上有争议,通说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规定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法为准
7.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1)定义
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排除:借用名义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
(2)“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
A、曾经有过授权;
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
(3)效力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三人主观状态对代理产生不同影响的总结: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合同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本人在委托书中授权不明,故本人负主要责任。
3、代理人负补充性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3款)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第三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