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
①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确认了过渡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性质;
②国家根据《共同纲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国家机构组织法、选举法、土地改造法、惩治反革 命条例、劳动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教育、卫生、文化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③1954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是 它的进一步发展。它反映了我国民主革命的任务已基本完成,国家要进人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
④1954年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式起点,它承上启下,继往开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 基础。
(3)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前提条件
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国家政权,这是 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革命的根本问题就是国家政权问题。如果没有掌握政权,法律就会是一纸 空文。
(4)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①无产阶级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条件。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意志, 并且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任何阶级,如果没有掌握国家政权,就不可能制定出 反映自己意志的法律,即使在法律上争得某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定,也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无产阶级及其领导 下的人民群众要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就必须首先取得政权;
②社会主义法是在摧毁旧法体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切剥削阶级旧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核心的 经济基础之上的,是剥削阶级意志的体现,无产阶级不可能利用旧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革命同一切 剥削阶级革命根本性质不同,不能使旧法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必然要在摧毁旧法体 系的基础上,创建社会主义新法;
③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 义法本质上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凝结了人民斗争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必然 要求广大人民的参加。在我国,人民参加社会主义法的创建是通过各种直接、间接的民主渠道实现的。
(5)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①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中国革命道路的特点决定了新的政权和法制的 特点,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也是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起来的;
②中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共产党领导的新中国有条件在建国的开始就宣布彻 底地、无保留地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旧法。在建国前夕彻底废除一切国民党政府法律的效力,对于建立新的政权 和法制是有益的,同时也反映了刚刚翻身解放的劳苦大众的迫切要求。在根据地时期已积累了一定的法制建设 经验和成果,有一整套比较成熟的新民主主义政策,使得新中国一成立就具备了以党和政府的政策为主、以法
律为辅的社会调整手段;
③中国社会主义法是革命根据地的法和解放初期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社 会主义改造完成这一过渡时期,根据地的法经过改造,发展为全国性的法,并由新民主主义法转变为社会主义 法。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进一步积累了经验。
2.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继承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法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 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阶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 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性 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 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 制约并为之服务。因此,我国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 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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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