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立法
1.所有权
在中国奴隶制时代,天子或王对土地和人民享有的所有权与贵族、自由民的个人财产私有权并存,也就是 说,王或天子是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各级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则是不完全的民事权利主体,对于除土地之外 的其他私有财产才能享有所有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根据西周的宗法制,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之外,周天子将土地分别赐 给各诸侯,诸侯又分封给各级卿大夫。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 田。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 让。西周中期以后,逐渐出现了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了法律的承认,说 明贵族事实上已取得了土地的处理权,原属国王享有的土地所有权逐渐为各级诸侯私有所取代。
2.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起源最早的制度之一。氏族社会时代已经形成了很多婚姻习俗和惯例。一夫一妻 制是夏商周时期贵族阶级的基本的婚姻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在西周时已有了制度化的条件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①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即嫡妻只有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嫡庶不通用。
②“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既有血缘伦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生育 遗传方面的原因,还有宗法政治方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古人都已指出过。古人认为“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 也”,这是基于伦理方面的考虑。“同姓不婚,惧不殖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这是基于生育方面的考虑,表明西周时代人们对近亲属结婚造成后代弱化的现象已有清楚的认识。至于《礼记•郊特性》中说的“取于异 性,所以附远厚别也”,则是西周统治者基于政治上的考虑而提出的。西周以宗法制度统治天下,统治者希望 利用婚姻关系的纽带,达到联合异姓贵族增强统治力量的目的。西周同姓不婚的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演化为 一种古老的习俗,长期受到人们的重视。
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在宗法制下,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由父母家 长来决定,并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必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成立还必须经过六礼的程序
六礼的具体内容是: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求婚的礼物,要求用雁作为彩礼,表示守信义的意思。问 名,男方请人问女方的名字、年龄等事,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男方占卜,得到吉兆后,准备礼物通知 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吉之后,男方家派人送聘礼给女方家。此道程序又称作纳币或纳聘财。请期,男家选 定婚期,告诉女方家,请求女方家同意。亲迎,男方家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 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女方到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饮交杯酒等仪式,才算完成结婚之礼。六礼的名 称和程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史上影响十分深远。后世的结婚程序虽然不一定全经过六礼的仪式,但“六 礼”的名称一直相传下来。
(3)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解除,在礼制中已形成一些原则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七去” 是后世社会维护夫权、维护家族利益的重要制度。“妇有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些限制性条件反映了古代礼制中具有人道精神的一面。
(4)继承
商朝后期几代王位己经是嫡长子继承了。周朝则用宗法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宗法制严格确定了嫡长 子的继承权。在财产方面,其余庶子也只能由嫡长子分给,而无所谓继承权;至于女子,因被置于附属地位, 所以也无继承权。
3.契约
西周时凡因债务纠纷涉讼的,要有契约作为文字证明,官府才予以受理。官府审理债务案件,都须有契约 做依据。西周的契约形式,主要有“傅别”和“质剂”两种。
傅别,是西周的债券,签定借贷契约的书面形式。它是把契约内容写于竹简或木简上,然后把简从中剖 开,当事人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据,要合起来才读通。
质剂,是西周进行交易的契券。它是在竹简或木简的两面写上相同契约内容的文字,在简侧刻上记号(合 同大吉),然后从中剖开,成为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拿一份契约作为凭据。写在长简上的称为“质”,用作奴 隶、马牛等重要物品交易的凭据。写在短简上的称为“剂”,用作兵器或稀有物品交易的凭据。如西周时候, 昝以匹马束丝向限买了五个奴隶,后限反悔,要求现金交易,S改为现金,限又后悔,官府判决限执行。西周 时,设置有专门掌管契约事务的职官,称为“司约”。诸侯国之间的重大契约要铭记在铜鼎之上,即所谓“大 约剂书于宗彝”。一般民间交易的契约书写于券书上,即古人所说“小约剂书于丹图”。西周的契约有交换契 约、买卖契约、租赁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合伙契约。
四、司法制度
1.大司寇
西周时期,自周天子以下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司法机构。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为大司寇,作为周天子的“六 卿”之一,实际负责全面司法工作。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须上报周王最后裁断,或由周王指派高级贵族进行 议决。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此外还有司刑、司刺、掌囚、掌戮等属吏,负责 各方面具体司法事务。
2. “狱”与“讼”
《周礼•秋官•大司寇》有“以两剂禁民狱” “以两造禁民讼”的记载,据郑玄注称:“讼,谓以财货相告 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狱”与“讼”,因为性质不同,所以处理的方式也有差别。审理民事案件,称 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西周时期对于刑事、民事案件的起诉、受案、审理都作了具体的要 求,当事人还应当交纳诉讼费:刑事、民事诉讼分别为钧金(三十斤铜)和束矢(一百支箭)。
3. “五听”
“五听”是西周时期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其具体内容是:(1) “辞听”:“观其出 言,不直则烦”,即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理屈者则言语错乱。(2) “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音nan) 然”,即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理屈者则面红。(3) “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即观察当事人的呼吸, 无理则喘息。(4) “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即观察当事人的听觉,理亏则听语不清。(5) “目听”: “观其眸子,不直则牦然”,即观察当事人眼睛与视觉,无理则双目失神。
关注贵州华图微博、微信,第一时间获取考试资讯:官方微博http://e.weibo.com/guizhouht 官方微信 guizhouht
扫一扫更简单: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