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笔试
1.考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⑴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⑵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
⑶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Ⅰ》(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制定。笔试时间为2015年9月19日、20日两天,具体安排如下:
9月19日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9月20日 9:00-11:30《文化综合》(专科层次)
《民法学》(本科层次)9:00-12:00 《专业综合Ⅰ》(法律硕士)14:00-17:00 《专业综合Ⅱ》(法律硕士)
笔试地点见《笔试准考证》,考生必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2.笔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少数民族加分)÷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四)资格复审
时间:拟在2015年10月进行。
资格复审在笔试结束后采取现场审查方式进行。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各招录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地点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对象依据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资格复审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比例3:1以内(含3:1)方式确定。同一职位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名次末位并列的同时确定为现场资格复审人员。
资格复审的考生须持相关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等)、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报考职位要求的有关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此外,在职人员还须持所在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同意报考证明(中、小学教师须持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退役士兵(含大学生退役士兵)持《退伍证》;“四项目”人员持“基层项目服务证书”或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项目服务身份证明。
各招录单位根据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公示的现场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按照《招录公告》和报考人员填写的《网上报名暨加分信息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录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现场资格复审的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环节。该职位空缺人数在递补复审期内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招录单位24小时内无法联系到复审递补人员的,视为递补人员自动放弃。经资格复审,复审合格人数与招录计划数比例达不到要求的,按规定减少或取消招录计划。
考生应关注复审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读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未参加复审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进入面试,必须书面签署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报考承诺书。面试人员名单和职位调整情况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向社会公示。
(五)面试和总成绩
1.面试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面试人员为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地点见面试准考证。
2.总成绩计算
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其中,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体能测评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报考警察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参加面试的考生进入体能测评环节。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体能测评具体时间和地点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www.gzrs.gov.cn)另行通知。
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和国家公务员局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未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不合格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体能测评中,考生对本人或他人体能测评项目结果有异议或有举报事项的,应在该项目测评结束后当场向在场的监督员提出,事后再提出异议或举报申请的不予受理。
(七)体检
时间:拟在2015年11月进行。
公务员职位面试结束、人民警察职位体能测评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按考生人数与职位招录计划数2:1比例以内(含2:1)确定体检对象,其他职位按招录计划数以总成绩从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总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成绩相同,以《申论》科目成绩高的列为体检对象。
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文件以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时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空缺职位不予递补。
(八)考察
时间:拟在2015年12月进行。
体检合格人员进入考察环节。
考察对象为体检合格人员。考察工作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统一组织,招录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按照《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不合格的考生,由招录单位报经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审定,取消该考生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九)公示、录取和入学
1、公示
①经笔试、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专科、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职位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拟录取人员,并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②经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报考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职位的,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原则上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相应的拟录取名单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在“贵州省公务员局网”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查实有严重问题影响录取的,取消该考生的录取资格。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取,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公示后,职位考生合格人数达不到职位招录计划数的,职位招录计划数对应减少。
2、录取
对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将拟录取人员按有关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关院校根据我省上报的拟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3、入学
根据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层次试点班录取考生将在2016年2月底前入学。
八、录取后学生的培养、管理及毕业录用
教育部和中央有关政法部门将根据职位能力需求和职业特点,按照应用型、实战型人才需求,商委托培养试点院校合理设置专业,组织有关专家研制、审定专业培养方案。各相关院校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选派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同时,注重从实务部门聘请业务骨干来校授课。教育部门与政法主管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班培养质量的跟踪、管理和监督,并建立相应的淘汰机制。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机关和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和标准,按照财政部财行[2008]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定向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员毕业后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异地安置的、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需要交流的,需报经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和省级政法部门审批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异地安置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交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坚决予以纠正。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在校期间主动放弃学业的学生或者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将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退还到定向单位所在的省级政法主管部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九、关于招录经费保障
对定向到我省县以下基层政法岗位的试点班学生培养经费、学费、生活补助经费三项,全部由中央财政保障。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地方院校经费后,省级部门所属院校经费由省级财政直接下达,其他院校经费下达到省级政法部门,再由省级政法部门支付委托培养院校。省级政法部门要在2016年3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供本系统实际委托培养学生人数、招录培养院校、招录专业、学历层次等情况,并报送省委政法委和对口中央政法部门。
十、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纪律监督
招录工作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考试不指定考试用书,也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三)在招录过程中,省政法干警招录办发布的各项招录信息(如成绩排名、减少或取消职位、职位名次等内容)都将在 “贵州省公务员局网”和“贵州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四)招录工作未尽事宜,由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咨询电话
1、 政策咨询电话:
0851-86826549 86824280 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0851-86209103 省法院
0851-86697707 86697708 省检察院
0851-85831008-7368 省司法厅
0851-85810731 省监狱管理局
0851-85904685 85904036 省公安厅
传 真:0851-86826549
2、监督电话:
0851-85892143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0851-85837249 贵州省监察厅派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室
3、网上技术咨询电话:0851-86810676、86831833
4、网上缴费咨询电话:0851-86812112
(六)本方案解释权属省政法干警招录办
附件:
1、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计划职位表
2、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报名信息表
3、贵州省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单位网上资格初审咨询电话一览表
4、贵州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分县名单
贵州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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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