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成绩计算
考生的总成绩按百分制和以下比例分类进行计算:
1.A类岗位和不组织专业技术测试的B类岗位的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占60%、面试成绩(百分制)占40%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60% + 面试成绩×40%。
2.须组织专业技术测试的B类岗位的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占30%、专业技术测试成绩(百分制)占40%、面试成绩(百分制)占30%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30% +专业技术测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
3.C类岗位考生的总成绩按笔试成绩(百分制)占40%、试教成绩(百分制)占60%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3×40% + 试教成绩×60%。
笔试、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的成绩和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同一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末位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
(二)其它事项
1.如果某岗位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环节时,末位考生考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专业测试、面试(试教)。
2.报考人员须参加报考岗位规定所有科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一个科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的资格。
3.进入专业测试、面试(试教)环节后,因考生个人原因未参加相应考试,导致参加人数未达招考比例的,不再减少招聘岗位计划数。
4.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贵阳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
十一、体检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考生总成绩末位出现并列的,按实际成绩计算;如仍并列的,则A类岗位和不组织专业测试的B类岗位以面试成绩、须组织专业测试B类岗位以专业测试成绩、C类岗位以试教成绩确定为体检对象。如笔试成绩、专业测试成绩、面试(试教)成绩、总成绩均相同,需重新组织面试,以新一轮面试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在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市属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市、县)、开发区招聘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与执法等岗位录用体检视力项目适用标准的复函》(国公综函〔2014〕24号)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研究同意后可进行复查。
体检结果由现场监督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需当场确认的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考生应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区(市、县)、开发区招聘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招聘工作办公室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另行通知。
体检时已怀孕的考生,暂不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检查,不做出体检是否合格结论,可继续进行考察,如考察中发现有影响聘用的问题,不予办理聘用手续;如考察合格的,待考生孕期结束后再进行相关检查并做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