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立法
1.立法概况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左传•昭公六年》)。我们现在所 能见到的最早的法律,是夏启讨伐有扈氏时所发布的一条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 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尚书•甘誓》)。所谓的“法 刑不分” “兵刑不分” “刑起于兵”当以此为源。
2.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 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商朝时的奴隶制五刑为墨、劓、膑、宫、大辟,其中膑 刑为剔去膝盖骨。至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变更为黥(墨)、劓、刖、宫、大辟,主要是将原有的膑刑更改为 刖(剕)刑。奴隶制五刑中前四种为肉刑,大辟为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较多,有斩(腰斩)、杀(杀头)、焚 (焚烧致死)、膊(将人肢解后暴晒弃尸)、辜(先杀后肢解)、踣(在公众场合杀死后陈尸三日)。
四、司法制度
夏商两代司法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个特征是行政、军事、司法职能不分。首先,夏王、商王作为 最高军政首脑,同时拥有司法方面的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其次,夏王、商王以下的各级主要官吏,也同 时兼掌军政司法等各项大权。夏商两代是一种宗族国家,其社会结构以家族宗族和宗法制度为基础,各级司法 权实际掌握在各级宗主手中。因此,当时虽然设有一些司法官员,如士、士师、大理、司寇等,但司法权始终 受到军政权力的干预控制。
夏商两代属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是其司法制度的又一特征。当时,不仅以“大刑用甲兵”去实施“天 讨”、“天罚”,而且通过祭祀占卜活动请示神意,以“神判”来决定司法审判和定罪量刑。殷墟甲骨卜辞就有 卜问用刑之类的神明裁判案例。
在刑罚执行方面,据说虞夏之际已发明监狱。《急就篇》即称:“皋陶造狱法律存。”《竹书纪年》也有“夏 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的记载。“圜土”即夏商时期监狱的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至于夏桀关 押商汤的夏台或均台,只是一座宫室;殷纣王囚禁周文王的羑里,则是一座城垣;它们仅仅是作为临时软禁囚 所,而并非普遍意义的监狱。自从殷墟甲骨文被发现以来,商代监狱已得到可靠印证。在甲骨卜辞中,关于监 狱或囚禁的各类文字达十余种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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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