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总成绩计算
(一)报考市口腔医院实施医疗技能测试岗位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和以下比例分类进行计算:笔试成绩占35%、医疗技能测试成绩35%、面试成绩占30%计算。
(二)除市口腔医院实施医疗技能测试招聘岗位外其他招聘岗位的考生总成绩按百分制和以下比例分类进行计算:考生总成绩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
(三)紧缺岗位未开展笔试的考生以面试成绩进行计算。
笔试、医疗技能测试、面试的成绩及总成绩得分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十、体检
体检由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体检在三级医院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以及我省关于公务员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方能出判断的,由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复查。
参加各岗位招聘体检的考生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若同一岗位末位考生总成绩出现并列的,以笔试(需作医疗技能测试的岗位以医疗技能测试成绩)成绩高者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义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自接到体检结果通知3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复检。超过3日提交的复检申请不予受理,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医院在体检中不得擅自提供乙肝项目检测。因职业特殊需要在体检时作乙肝项目检测的,由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确定。
体检和复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人员名单、时间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产生的岗位空缺一律不予递补。
进入体检及以后环节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因考生本人原因放弃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参加贵阳市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
十一、考核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考核对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学习或工作表现、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
考核时还须进一步核实考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是否属简章规定的不得报考人员,并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考核工作由招聘单位负责。考核组由2人以上组成,考核组应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核材料,作出考核结论、提出聘用建议意见。
考核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审定并确认后,取消进入下一招聘环节资格。
十二、公示及办理聘用手续
(一)公示
经考核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的人员,在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gzgy.lss.gov.cn)和市卫生计生委网(http://swjw.gygov.gov.cn)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省、市关于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公示期满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
本次公开招聘的人员聘用到所报考岗位工作,不能因个人原因要求换岗;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未按规定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三、纪律监督
认真落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回避规定的公开招聘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监督,工作人员和考生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违反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督电话:0851-86981315(中共贵阳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察室)。
十四、有关说明
(一)政策咨询电话:
1.0851—87987239、87987265(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各招聘单位人事科电话(详情见《岗位一览表》)。
(二)本次招聘工作相关事项等将在指定的网站发布,请考生及时查看,并保持通讯畅通,否则后果自负。
(三)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举办任何培训班。
(四)在招聘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招聘简章》解释权属“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未尽事宜由市卫生计生委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附件: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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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