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能测试(面试)
参加笔试考试的考生,笔试结束后,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和程序,按招聘职位计划数由考生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1:3的比例确定参加技能测试(面试)人员。驾驶职位位进行技能测试;保卫职位进行面试。如遇某职位进入技能测试(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并列的,同时参加技能测试(面试)。
报名时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3及以上的,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面试(专业测试)人员达不到1:3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成绩须达到本次招聘所有参加笔试考生(不含缺考、违纪考生)笔试成绩平均分及以上的可进入技能测试(面试)。
报名时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不到1:3及以上的,则取消该职位招聘计划。
技能测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运用能力及适应拟招聘职位工作的能力情况。技能测试(面试)内容、面试(专业测试)方式、方法及步骤,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求聘用单位或主管部门意见后草拟方案,报县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考生未参加技能测试(面试)或虽参加技能测试(面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四)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总成绩为:笔试成绩占50%、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50%,即:考生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技能测试(面试)成绩×50%。
五、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考试结束后,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及各招聘职位计划数1:1的比例(同一职位入闱体检考生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技能测试(面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技能测试(面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技能测试(面试),以再次面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从考试总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有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依次递补。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黔人发〔2005〕4号、黔人社厅通〔2010〕181号、黔人社厅发〔2010〕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下由县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体检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医院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
体检考生对体检项目要求复查的,采取当场提出申请、当场复查的方式进行。复查结果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体检医生和体检考生本人当场签字确认;体检考生对体检和复查结果拒绝签字的,由现场纪检监察人员和复查医生注明情况,视为考生认可体检检查和复查结果。体检结束后考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对于不能当场得出体检结果的体检项目,如出现体检异常情况,须延伸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是否延伸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考生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只进行一次。
体检时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洁奉公等情况进行考核。学生以学籍档案为主要内容;退役士兵以退伍档案为主要内容;下岗人员以在户籍所在地的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在职人员以在原单位的现实表现、年度考核和档案为主要内容。考核不合格的,是否进行递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在考察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不合格,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报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①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②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
③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④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报名时已签约或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⑤2009年1月1日以来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工作人员;
⑥2007年1月1日以来招考到我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⑦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的;
⑧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不定等次(见习期、试用期除外)的;
⑨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应聘条件的。
考察不合格或放弃考察的,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和条件依次递补。
(编辑:贵州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