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学习驾驶的自主选择权,就意味着从驾校到执法部门的利益链被打破,政府部门有无忍痛割爱的决心与勇气,才是最重要的。
公民不进入驾校培训也可考驾照,公安部的表态引起广泛关注。正如网民所担忧,这可能看起来很美。有车管所工作人员指出,目前个人不具备拥有教练车和教练员等条件,如果自学者上路练习学车,实际上就是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
对公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申领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也就意味着公民直考驾照是应然性的权利,理当受到执法部门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要求执法部门不得私设障碍,还包括为公民权利的行使提供便利,因为政府存在的目的即是公民权利。以此番法治常识考察,我国公民考驾照的权利则处于一种“被绑架”的境遇。
法律虽然并未把“驾校培训”设定为前置条件,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则对公民学习驾驶设置了诸多限制,比如按照交管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应当使用教练车,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这意味着公民直考必须解决学车训练所需的三大条件:教练、车和场地。在目前这些条件几乎被驾校垄断的情况下,法律上未剥夺的公民权利,实际上已经被法规限制住了,使得公民的自学与直考面临诸多违法的险境。
化解公民直考驾照的困境,需要从立法上厘清执法部门的职责所在。对于申领驾驶证,美国各州的规定基本一致,无须公民参加驾校学习,只要考试通过就能拿驾照。其立法的模式是结果控制,通过严格考试环节防范“马路杀手”,对学习方式则采取宽容态度,因为立法者认为那是公民的自由,政府有职责不予干预且需提供便利。我国法规对学习驾驶的严格要求,当然有公共秩序和利益的考虑,但忽略了政府为公民权利自由提供便利的职责。行政许可法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或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现实中驾校对驾培市场的垄断,联系到驾校培训与交管部门之间的利益链,无异于为许可附加上了一道法律之外的限制。
以现实条件制约公民权利的行使,甚至故意设置障碍逼公民“就犯”,这显然并非保护公民权利之道。例如,有的地方要求考试必须用教练车,实际上就是规定只能通过驾校学习。需要质问的是,为什么交管部门不配考试车?其实,保障公民直考驾照的权利并不难,即便是在现有的行政法规限制下,交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放开教练和教练车市场、为学员练车提供场地等,为直考提供便利。问题在于,保障公民学习驾驶的自主选择权,就意味着从驾校到执法部门的利益链被打破,政府部门有无忍痛割爱的决心与勇气,才是最重要的。
(编辑:贵州华图)